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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5
2026-05
建设零碳园区的条件与评判标准

建设零碳园区需满足以下四方面基本条件:
第一,建设主体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,视情况可拓展至近年来新建设的省级新兴产业园区或高新技术园区;
第二,建设范围可以是园区整体,也可以是有明确四至边界的“园中园”;
第三,园区应在能耗和碳排放统计、核算、计量、监测等方面具备一定基础;
第四,园区应在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、环境事故或其他社会不良影响事件。 在评判标准方面,考虑到我国园区体量规模、产业结构、用能特点差异较大,《通知》创新提出以“单位能耗碳排放”为核心指标,即园区每消费一吨标准煤的各类能源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,引导园区在保障企业发展和用能的前提下,通过努力使碳排放达到“近零”水平。 除核心指标外,还设置了5项引导性指标: 清洁能源消费占比、园区企业产品单位能耗、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、余热余冷余压综合利用率、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,从能源结构、循环经济、节约资源等方面全方位提出要求,为零碳园区的科学评估与分类推进提供了清晰指引。










